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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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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4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调查机关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对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对2023年8月15日之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起5年。本公告自2024年4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