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环境管理局(DENR-EMB)发布了针对苯及含苯混合物的化学品管制令(CCO)终版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法规依据:《1990年有毒物质和有害及核废料管制法》(Republic Act 6969)及其配套实施细则(DAO 1992-29)、《1999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Republic Act 8749),以及《关于发布化学品管制令的有毒化学物质》(DAO 2005-05)。鉴于苯(CAS# 71-43-2)具有强致癌性与遗传毒性等明确健康风险,对其进行严格管控至关重要。此次发布的草案规定,在苯已被纳入优先化学品清单(PCL)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列为化学品管制令(CCO)物质,实施升级管控。草案旨在减少工业用苯及含苯混合物带来的人类健康与环境暴露风险,并推动技术更先进、更安全的替代品研发与应用。优先化学品清单(PCL):是菲律宾EMB确定的可能对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构成不合理风险的化学品清单。化学品管制令(CCO):目的在于禁止、限制或管制对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构成严重风险的优先化学品,实现对其进行监管、逐步淘汰或禁止。菲律宾EMB发布的《苯化学品管制令》(CCO)草案明确了其管控范围,旨在覆盖苯和含苯混合物从生产/进口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管控对象:该指令主要覆盖苯(CAS# 71-43-2)和含苯混合物。根据草案定义,含苯混合物是指苯体积含量超过1%的混合物。该指令的适用主体范围广泛,包括所有涉及苯和含苯混合物活动的实体:进口商(Importers)、分销商(Distributors)、制造商(Manufacturers)、工业用户(Industrial Users)、商业用户(Commercial Users)。CCO草案对苯和含苯混合物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允许用途和禁止用途划分。允许用途:苯的制造/生产、苯用于化学合成、用于机动车燃料、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研究工作、含苯体积比≤1%的混合物用于其他工业和商业用途。禁止用途:油漆、清漆、涂料、溶剂和稀释剂、胶水、接触性水泥和橡胶制品、用于纺织品、织物和皮革的溶液、墨水和染料、清洁剂和去油剂、玩具和其他儿童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禁止的用途,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没有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可以向DENR-EMB提交书面请求,经官方批准后方可被允许使用。以下用途和产品被排除在本指令的管控范围之外,但它们通常受菲律宾其他法律和机构的监管:燃料、燃料添加剂和石油产品(由能源部DOE监管)、食品、药品、化妆品、家用/城市有害物质和消费者健康产品(由卫生部FDA监管)肥料、农药和农业化学品(由农业部FPA监管)、作为物品一部分或天然存在的苯和含苯混合物。对于管控范围内的允许用途下的苯和含苯的混合物,必须履行一系列严格的注册、许可和报告义务,以确保其活动符合新规要求。任何企业应在首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前应申请CCO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CCOR),对于进口活动,进口前还需要申请进口许可(CCOIC)。申请资料要求包括:《环境合规证书》(ECC)、安全数据表(SDS,需符合GHS标准)、工艺流程图、工人安全培训证书、设施照片、最新的《自我监测报告》(SMR)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该草案生效前,苯作为PCL物质管控,如果相关企业已获得PCL合规证书或PCL豁免证书,在该草案生效后,仍然需要按照CCO指令重新申请CCOR和CCOIC。此外,申请企业还应完成如下义务:(1)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化学品管理计划,包括:化学品暴露预防和释放控制程序、内务管理和职业卫生实践、处理化学品时使用的安全设备和装置、为工人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PPE)。(2)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响应程序,以应对因事故或灾难(如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的苯暴露或意外释放。(3)对于持有拟用于禁止用途的苯和含苯混合物的企业,应制定替代和淘汰计划。尽管该管制令直接监管在菲运营的企业,但也将深远影响与菲律宾有贸易往来的境外企业,尤其是苯及其下游产品的供应商。为应对新规,建议相关企业应采取以下行动:针对允许用途:应主动建议菲律宾客户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并提前准备,确保在法规生效后能及时完成注册,避免进口和使用活动受阻。针对禁止用途:必须积极研发和推广无苯或环保的替代产品,以维持并巩固在菲律宾市场的竞争力。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