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环境管理局(DENR-EMB)发布了针对氯乙烯(Vinyl Chloride)的化学品管制令(CCO)终版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法规依据:菲律宾《1990 年有毒物质和有害及核废料管制法》(Republic Act 6969)及其实施细则 DAO 1992-29、《1999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Republic Act 8749)、《关于发布化学品管制令的有毒化学物质》(DAO 2005-05)。氯乙烯(CAS# 75-01-4)是一种无色、高度易燃的气体,被列为人类致癌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构成不合理风险。目前氯乙烯已列入菲律宾优先控制清单(PCL),该草案正式生效后,将升级为化学管制令(CCO)物质实施更为严格的管控。该草案旨在通过监管、限制或禁止其进口、制造、处理、加工、储存、销售、分销、使用和处置,来减少工业活动中氯乙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暴露风险,并提高对氯乙烯毒性的认识,鼓励采用技术上更优越、更安全的替代品。优先化学品清单(PCL):是菲律宾 EMB 确定的可能对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构成不合理风险的化学品清单。化学品管制令(CCO):目的在于禁止、限制或管制对公众健康、工作场所和环境构成严重风险的优先化学品,实现对其进行监管、逐步淘汰或禁止。菲律宾EMB发布的《氯乙烯化学品管制令》(CCO)草案明确了其管控范围,旨在覆盖氯乙烯从生产/进口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管控对象:该指令主要覆盖氯乙烯及其含氯乙烯混合物。该指令的适用主体范围广泛,包括所有涉及氯乙烯活动的实体:进口商(Importers)、分销商(Distributors)、制造商(Manufacturers)、工业用户(Industrial Users)、商业用户(Commercial Users)。允许用途:草案并未明确列出“允许用途”,但其监管框架针对的是未被禁止的、涉及氯乙烯的进口、制造、分销和使用活动,因此允许用途可以理解为是除了禁止用途之外的用途。禁止用途:该指令禁止氯乙烯用于气雾剂中的推进剂或成分。以下用途和产品被排除在本指令的管控范围之外:以氯乙烯为单体的聚合物(如聚氯乙烯PVC)、受其他法律监管的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家用/城市有害物质和消费者健康产品(由卫生部FDA监管)、受菲律宾标准局(BPS)产品标准化监管的产品、含有氯乙烯或含氯乙烯混合物的物品(除非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对于管控范围内的允许用途下的氯乙烯及其混合物,企业必须履行一系列严格的注册、许可和报告义务,以确保其活动符合新规要求。任何企业应在首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前应申请CCO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CCOR),对于进口活动,还需要申请进口许可(CCOIC)。申请资料要求包括:《环境合规证书》(ECC)、安全数据表(SDS,需符合GHS标准)、工艺流程图、工人安全培训证书、设施照片、最新的《自我监测报告》(SMR)等文件。此外,申请企业还应完成如下义务:(1)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化学品管理计划,说明如何管理氯乙烯以消除或最小化风险,包括:一般化学品暴露预防和释放控制程序、内务管理和职业卫生实践、处理化学品时使用的安全设备和装置、为工人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PPE)。(2)企业必须制定应急和应变计划,说明应对氯乙烯暴露或意外释放(如泄漏、火灾、爆炸)的事故响应程序。(3)对于持有拟用于禁止用途的氯乙烯的企业,需提供消除库存、替代或转用于其他允许用途的计划。尽管该管制令直接针对在菲律宾境内运营的企业,但对于与菲律宾有贸易往来的境外企业,特别是涉及氯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的供应商,仍将产生重大影响。为应对新规,建议相关企业应采取以下行动:针对允许用途:应建议其菲律宾客户及时关注该指令动态并启动准备工作,实施后及时完成相关注册义务,否则其进口和使用活动可能被中断或禁止。针对禁止用途:企业应积极研发和推广不含氯乙烯或使用替代绿色产品,以保持在菲律宾市场的竞争力。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