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2023年3月19日,应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本公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