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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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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注意,印尼强制非清真化妆品加贴“NONHALAL”标签

发布日期:2026-09-20   点击量:

2026年7月23日,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BPJPH)颁布《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2026年第3号条例-非清真信息标注的形式与程序》,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该条例明确了面向非清真产品的强制标签制度:凡是以非清真原料制成,或生产过程不符合清真产品保证体系(SJPH)要求的产品(含化妆品),虽可豁免清真认证义务,但必须按规定加贴标准化的“非清真”标签。已在印尼市场流通的产品享有12个月过渡期,现有产品最迟于2027年7月23日前完成合规调整。背景介绍:根据印尼《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规定,自2026年10月17日起,所有在印尼境内流通的化妆品均须取得清真认证,即化妆品原则上纳入清真认证强制范围。但以非清真原料制成,或生产过程不符合SJPH要求的产品,虽可豁免清真认证义务,仍须在产品上标注非清真说明。此前,印尼尚无专门法规统一规定该说明的标签形式与标注程序,实践中各企业做法不一。本条例即为落实上述授权、统一标签标准而制定。

“非清真”的判定标准:条例第4条规定,非清真说明的加贴由企业自行依据原料标准和/或生产过程标准来进行判定(两类标准均以不符合SJPH为准,可单独或合并适用):(1)原料标准。1)动物源原料(非食用用途):源自猪、狗及其衍生物的原料;未按SJPH屠宰的动物原料;未经鞣制处理的动物皮革等;2)植物源原料:致醉或危害健康的原料;制造过程中添加非清真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原料(如以非清真溶剂提取的植物提取物);3)含酒精原料:酒类工业来源的酒精;酒精含量≥0.5%的发酵或非发酵饮料产品;添加酒类、酒类工业液态副产物;4)微生物源原料:生长或制造过程混入、含有或受非清真物质污染的原料;使用人或非清真动物基因的基因工程微生物;猪源或其衍生物来源的培养基、添加剂与加工助剂等;5)化学合成、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产物:生长或制造过程混入、含有或受非清真物质污染的原料;6)人体来源原料:毛发、人体任何部位用于食品、化妆品、药品、日用品;7)不洁物(Najis)及受污染物料:轻度、中度、重度不洁物,以及所有被不洁物污染的原料。(2)生产过程标准。只要生产、仓储、包装、分销、销售任一环节出现以下情况,产品判定非清真:-屠宰场所、地点及工具属非清真;-产品的加工、储存、包装、配送、销售及陈列环节与非清真原料、中间产品或终产品发生接触并受污染;-清真产品的生产场所、工具与非清真产品共线使用或交叉污染,且净化处理不符合SJPH要求;-清洗设施与接触猪源物质的设备共用或交替使用;-取样器具与猪源物质接触等。标签形式与标注要求。(1)标签形式:化妆品等非食品饮料类产品:-无论因原料还是生产过程被判定为非清真,一律使用“NONHALAL”标识-红色大写字母、置于红色矩形框内、白色背景;-若产品包装底色为红色,可采用其他具有足够对比度、易于辨认的颜色。(2)标注位置与方式:-非清真说明可标注于产品包装、产品特定部位或产品上的特定位置;-标注在包装上的,应标注于消费者直接接收的最外层包装。标签应比例适当;置于最易看到和读取的地方;-背景图案、颜色或其他设计不得模糊标签的尺寸、形状与颜色,且不易涂抹、撕除或损毁。(3)散装产品要求:-不以零售包装形式销售的产品,企业应在容器、包装或其他易于辨识的标识物上标注非清真说明,并须随附原料生产商出具的支持文件,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成分表、分析证书(CoA)或同类文件、问卷和/或声明,以证明产品源自非清真原料或其生产过程不符合SJPH。企业须确保上述文件的出具机构资质与内容真实、相符。建议相关化妆品企业:-开展自查判定:对印尼出口或在印尼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应对照原料与生产过程两类标准,逐一排查配方;-及时更新标签设计:判定为非清真的产品须使用条例附录规定的“NONHALAL”标准标识,标签须清晰醒目且不易去除;红色包装产品可采用其他高对比度配色;-散装销售须备文件: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产品除在容器等处标注外,还应备妥CoA、成分表、生产流程图、问卷/声明等支持文件,以备监管核查;-需统筹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2026年10月17日化妆品清真认证义务生效日,二是非清真标签合规截止日2027年7月23日。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齐贸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