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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处方药(OTC)专论列名是什么?一文读懂FDA监管体系与合规路径

发布日期:2026-01-17   点击量:

美国非处方药(OTC)市场是全球最具商业价值的医药消费市场之一。对于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理解并正确适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部分OTC药品可依托“OTC专论”(OTC Drug Monograph)上市,无需在上市前获得FDA的个别审批。企业只需依法完成工厂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和产品列名(Drug Listing)程序,产品即可作为OTC专论药物在美国合法销售。自20世纪70年代起,FDA启动了系统性的“OTC药物审评计划”(OTC Drug Review),旨在解决当时已在市场上广泛销售的非处方药缺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统一监管标准的问题。鉴于当时在售OTC药物数量庞大,逐一按新药审批程序进行审评并不可行。FDA采用了按活性成分和适应症分类审评的方式,对可在不经FDA事先批准情况下合法销售的OTC药物进行了系统性评估。FDA为此设立并召集了多个OTC药物咨询专家组(OTC Drug Advisory Committees),对数百种OTC药物活性成分及其适应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三类:第I类(Category I):对于标注的适应症,普遍认为安全有效(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and Effective, GRASE)。第Ⅱ类(Category Ⅱ):通常不被认为是安全有效,或其适应症被认为不可接受(Not GRASE)。第Ⅲ类(Category Ⅲ):现有数据不足,尚无法就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作出最终判断。审评结果以“暂定最终专论”(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 TFM)或“最终专论”(Final Monograph, FM)的形式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正式发布。原则上,任何未被纳入OTC专论或不符合专论规定条件的活性成分、适应症或使用条件,均不得作为OTC药物销售。这类产品通常需通过新药申请(NDA)或简略新药申请(ANDA),或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公民请愿(Citizen Petition)等监管途径获得FDA批准上市。2020年通过的《CARES法案》(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 , CARES Act)正式引入了《2020年OTC专论改革法案》(OTC Monograph Reform Act of 2020 (OMRA)),对原有OTC专论体系进行了结构性改革。在OMRA框架下,不同类别OTC药物的市场地位作出如下调整:原第I类(Category I)药物:已被纳入暂定或最终OTC专论的第I类药物,可继续在市场上合法销售,无需提交NDA。原第Ⅱ类(Category Ⅱ)药物:被认定为不符合GRASE标准的OTC药物,原则上不得继续销售。企业需在法案实施后规定期限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对产品进行实质性调整以符合GRASE要求;或2)通过NDA/ANDA路径申请上市批准。原第Ⅲ类(Category Ⅲ)药物:在FDA尚未通过行政令就相关活性成分和使用条件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若其使用条件符合现行暂定专论要求,可在一定过渡期内继续销售;否则将被视为未批准新药(unapproved new drug),需通过NDA/ANDA程序获得批准。《CARES法案》的一项核心改革,是以“行政令程序”(Administrative Order Process)取代原有“通知—评议”(notice-and-comment)规则制定程序。根据新制度:OTC专论的制定、修订或撤销,可通过行政令形式实施;行政令可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部长主动发起,或应企业请求作出;拟议行政令仍需征求公众意见,但程序更为灵活、高效。对于由企业主动请求并最终促成的行政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FDA可授予请求方最长18个月的市场专营期,鼓励企业投入真实、原创的人体数据,并主动推动OTC专论的新增或实质性修改。通常,新增OTC活性成分或针对已有成分新增OTC使用条件(新适应症、新人群或新剂型等)可享受18个月市场专营期,但该专营权仅适用于行政令所涵盖的具体OTC使用条件,而非对相关活性成分本身的排他性权利。FDA自2016年起即就OTC专论审评引入使用者付费机制征求行业意见,但长期未能形成共识。CARES法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正式建立了OTC使用者付费(User Fees),旨在为OTC专论相关监管活动提供资金来源。OTC使用者付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场地费(Facility Fee)。由从事OTC专论药物成品制剂生产或加工的场地设施缴纳。研究机构、检测实验室以及仅从事已包装成品组合包装的包装商(co-packers)等情形可免收场地费。每个场地每年仅需缴纳一次费用,不以产品数量为计费依据。OTC专论行政令请求费 (OMOR Fee)。由发起OTC行政令请求的企业缴纳(部分安全性相关标签变更除外),包含两个层级:Tier 1:重大或实质性变更请求;Tier 2:涉及专论微小修改的请求。了解OTC专论列名,是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第一步。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