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2025年11月3日消息,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5/2210,发布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23/956适用于运往成员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货物及加工产品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为:(1)规定了“进料加工许可持有人”“卸货单”“收货人”等定义。其中,“接收”指(EU)2023/956第2条第2款第一项所述货物在成员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实际抵达收货人之行为;(2)适用于货物的规则。包括:收货人应视为进口商;货物接收应视为进口行为;规定提交收货申报,海关当局可允许以电子数据处理技术以外的方式提交收货申报;(3)规定了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规则,如对提交加工产品再出口申报的人员、加工产品的再出口等要求、卸货单据中的数据;(4)海关当局的检查。海关当局可对(EU)2023/956第2条第2款第一项所述货物及加工产品进行查验并抽取样品。海关当局还可核查收货申报单、再出口申报单、再出口通知单、出口简报单及卸货单所载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并核实任何证明文件的存在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海关当局可查验本条例第2条及第5条所述进口商的账目,以及与该等货物及加工产品相关的商业交易记录,或涉及该等货物及加工产品的先前或后续商业交易记录。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控制与检查,可在货物持有人或其任何代表的场所进行,亦可在任何其他以商业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该等款项所述业务的人员场所进行,或在任何其他为商业目的持有该等款项所述文件及数据的人员场所进行;(5)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该条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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