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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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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定电动车辆动力电池安全标准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量:

2024415日,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发布关于拟制定电动车辆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305a《电动车辆:动力总成完整性》的拟议规则通报,通报评议将于2024614日截止。新标准将取代美国现行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305《电动车辆:电解液泄漏和电击防护》。新标准的核心变化是将对所有电动车辆的动力电池增加安全性能要求。根据通报,NHTSA拟制定的新标准主要针对两个目标,一是将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车辆总重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并增加与电动车辆安全相关的部分新要求和测试程序,如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即动力电池的综合性能和风险缓解要求;二是在1998年建立的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下进一步推动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与GTR No.20等法规的协调。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变化:(1)现行的FMVSS 305标准只适用于乘用车和多功能乘用车、卡车、以及额定车辆总重小于等于4536千克(10000磅)的公共汽车,新标准将把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车辆总重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重型车辆。(2)轻型车辆除了满足FMVSS 305有关正常操作和碰撞后的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新标准关于动力电池安全性的新要求。(3)重型车辆(重型校车除外)必须满足正常操作条件下的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和动力电池安全要求,但不受碰撞后的相关要求管控,从而与FMVSS 301FMVSS 303关于传统能源汽车和压缩天然气能源汽车的能源系统完整性的相关排除要求相一致。(4)额定车辆总重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重型校车除了满足正常操作条件下的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和REESS的要求,还必须满足碰撞后的相关测试要求,以防范碰撞后不可预见的电击和起火风险,该测试要求与FMVSS 301关于重型校车的相关要求相同。和现行的FMVSS 305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照全球汽车技术法规GTR No.20的要求对碰撞后测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提高从而保持一致,即必须满足测试后1个小时不发生起火和爆炸的要求。(5)新标准首次对动力电池明确了综合性能要求和风险缓解策略,该要求适用于所有电动车辆。新标准同时明确,在相应的测试程序和性能标准完全制定前,制造商必须按NHTSA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信息以阐明制造商对车辆安全操作风险进行的研判和缓解,如低温条件下充放电相关的安全风险缓解、单个电池热失控情况下的热传播安全风险等。

(山东电子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