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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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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修订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发布日期:2023-03-20   点击量:

2月7日,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局(NVWA)发布通告,修订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过程中每份植物检疫证书必须为原件,副本应与正本内容相符,并在带有日期、输出国家植物保护部门印章和检疫签证官签名时才被认可,不能为复印件、电子邮件和传真;(2) 以欧盟官方语言之一书写,除非经过认证,否则不得删除或更改;(3)证书内容除入境口岸外应为打印稿,并完整填写,注明产品植物学名称、产品数量和规格;(4)随附附件必须有产品名称,描述数量与实际数量相符,货物数量可低于证书上的数量,但绝不可高于证书上的数量;(5)文本内容符合1/FAO荷兰证书模板;(6)签发日期不超过货物出口日期前14天;(7)植物学名需注明属名,当该属的某一物种被列入禁止进口清单时,还需要提供物种名称,防止进口被禁止的物种;(8)经认证的附件只有当信息不适合证书部分才需要证书附件,附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证书编号、签发日期、输出国植物保护部门印章、检疫签证官签名、产品信息与证书相符;(9)产地注册编号如果选择选项2008/840 Annex I I B 1 a,则必须在证书上注明无鼠疫区域,因中国目前还没有已知的无鼠疫地区,因此如果选择该选项,需联系NVWA以检查货物是否可以放行。该要求自2023年2月8日起生效。

(潍坊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