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实施期限5年。2023年8月11日,商务部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123.4%(Iofina Chemical,Inc.),(2)其他美国公司123.4%;日本公司:所有日本公司 41.1%。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