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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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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发布鱼类进口条件

发布日期:2024-03-05   点击量:

2024年1月14日,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发布通告,食用的鱼类进口条件:(1)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的进口许可证。(2)本案涉及商业和个人使用的商品。(3)鱼不得来自鲑鱼科或鱼属。(4)鱼必须加工成可供消费者食用的形式。(5)鱼必须符合以下进口条件,首先必须在制造商声明、政府健康证书或发票上提供以下内容:有证据证明该商品是非鲑科鱼类,且具有以下可供消费者使用的形式之一:1)炸肉排(包括中心骨和外皮,不包括鳍),每块重量不超过450克;2)任何重量的去皮鱼片(不包括腹部瓣和除针骨外的所有骨头);3) 带皮鱼片(不包括肚皮和除针骨外的所有骨头),每片重量不超过 450 克;4) 去内脏、去头的“平底锅大小”鱼,每条重量不超过 450 克;5)任何重量的无头、去内脏、经腌制、干燥或熏制的鱼;6) 经过第1)至5)点所述阶段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包括经过第1)至5)点所述阶段之一制造的深加工鲣鱼片和其他有鳍鱼类产品(不包括鱼油);7) 高度加工、商业包装和零售的现成商品和源自鱼类的配料,例如鱼基调味料、鱼露、面条调味料、调味料、汤料或类似产品(不包括鱼油)。(6)炸肉排、鱼片、比炸肉排和鱼片进一步加工的商品,以及由鱼制成的高度加工的商业包装和零售成品,不需要冷冻或冷藏的证据,也不需要在抵达时进行检查。(7)去内脏、去头“平底锅大小”鱼(每条重量不超过 450 克)或去头去内脏并经过盐腌、干燥或熏制的鱼(任何重量)的货物必须冷冻或冷藏,货物在装运前至少连续 7 天在 -18℃或冷冻的声明,冷冻声明必须由冷藏单位储存货物的单位出具。如果声明涉及货物所在的集装箱,则冻结声明不必包括货物的描述或其数量体积。(8)对于商业或个人用途的消费品托运没有重量限制,且货物必须包装好,以便于进口点检查;每批货物必须采用干净的新包装,并且不得含有活昆虫、种子、土壤、泥土、粘土、动物材料(如粪便)、植物材料(如稻草、树枝、树叶、树根、树皮)和抵达澳大利亚领土之前的其他碎片。

(潍坊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