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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发布关于塑料管材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法规

发布日期:2026-09-20   点击量:

2026年9月1日,菲律宾发布G/TBT/N/PHL/375号通报:关于塑料管材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法规。

(1)适用范围(第2条)。对以下五类塑料管材产品实施强制认证,涵盖本土制造和进口产品:PE(聚乙烯)管——供水及压力排水排污用(PNS 2154:2020);PVC-U(未增塑聚氯乙烯)管——饮用水供水用(PNS 65:2018);PVC-U电工套管(PNS 14:2019);PVC-U建筑内排污排水管道系统(高低温)(PNS 1950:2010);PB(聚丁烯)管——饮用水供水用(PNS 152:2003)。

(2)认证体系核心。PS许可证(PS License):面向本土和外国制造商的菲律宾标准质量认证标志许可,有效期3年,需接受年度监督审核(工厂审核+随机抽检)。外国制造商须通过其在菲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进口商提出申请。SOC(确认声明):已持有效PS许可证的进口产品,按每批货物、每份提单逐批申请。ICC(进口商品清关证书):无PS认证的进口产品逐批申请,须经仓库检验、抽样(每品牌/类型/规格抽取3根1米长样品,一式两套)和独立检测;不合格产品须在90天内退运出口或销毁,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3)主要监管要求。检测项目:按产品类别分别规定,包括外观、尺寸、机械性能、物理性能、静液压强度(PE管80℃/165小时)、爆破压力、持续压力(PB管1000小时)等;须由BPS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执行。标志要求(第11条):所有管材须以不超过1米的间隔作不可磨灭的标记,内容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名称、制造国、PNS标准号、规格尺寸、材料、压力等级、用途、批号,以及PS认证标志及许可证号或ICC贴纸;标志不全的申请不予受理。认可机构(CAB):只有经BPS认可的认证机构可参与该强制认证体系;外国CAB须设本地办事处(互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金与处罚(第16、17条):进口产品须按每批缴纳15万比索或申报价值10%(取高者)的保证金;违规行为按轻微/显著/重大/严重四级分别没收保证金的0%/25%/50%/100%,并可下达停止令、产品召回令(须在报纸刊登召回公告,召回期至少30天)。违规后果: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列入观察名单或黑名单。

(4)过渡条款与生效。现有PS许可证持有人在下次监督/换证审核时即须遵守新规;两类新增产品(PE压力排水排污管、PVC-U建筑内排污排水管):已流通或在库产品须在执法开始前6个月内补办认证;监测执法自命令生效起18个月后启动,届时市场上只允许销售带有效PS标志或ICC贴纸的产品;过渡期内首违从轻(通知整改、下架),再违进入正式裁决程序;该通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1日,拟批准日期为该命令应在全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15)天生效,其副本应提交给国家行政登记处;拟生效日期待定。

分析提醒:建议相关企业尽快确认产品是否在强制目录内,提前通过菲律宾本地进口商启动PS许可证或逐批ICC认证申请,严格按1米间隔规范管身标志,避免新规生效后出现清关受阻或货物退运风险。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