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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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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芬太尼源头管控:新增美、墨、加13种化学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要求

发布日期:2025-11-19   点击量:

2025年11月10日,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作出调整,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调整中,公告针对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单独增列了13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制。与此同时,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现有出口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原目录所列的41种化学品及相关出口要求仍继续适用。(1)背景信息。为积极履行国际禁毒责任,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源头管控,我国此次新增列管的13种化学品,多数为合成芬太尼的关键前体或中间体,可通过化学反应直接或间接用于芬太尼的非法制造。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严控原料来源,从根源上防范新型毒品制造与芬太尼滥用风险,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分为以下两个部分。(2)第一部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2025年11月10日起,新增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3个国家出口管制13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1第一部分)。1-乙氧羰基-4-哌啶酮;1-苄氧羰基-4-哌啶酮;1,4-二氧杂-8-氮杂螺[4.5]癸烷;1-乙酰基-4-哌啶酮;1-叔丁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3-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2-氯苯基氨基)哌啶;4-(4-氟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N-叔丁氧羰基-4-羟基哌啶;4-(N-苯基氨基)哌啶的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卤代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质的盐类;4-哌啶酮的缩酮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质的盐类。上述13种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时,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3)第二部分:缅甸、老挝、阿富汗。针对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的41种易制毒化学品,现行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出口管理要求维持不变。企业向该三国出口上述化学品时,均须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4)企业如何应对。自2025年11月10日起,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判断产品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注意核查以下两份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适用于出口至缅甸、老挝、阿富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