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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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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最新评估意见:儿童化妆品产品中水杨酸最大使用浓度需降低

发布日期:2025-06-17   点击量:

2025年1月13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水杨酸(CAS No.69-72-7,EC No. 200-712-3)的初步意见(SCCS/1675/25),并于2025年5月2日发布最终意见(SCCS/1675/25)。2025年5月2日,SCCS发布最新评估结论如下:(1)鉴于所提供的数据,并考虑到SCCS/1646/22关于儿童接触的意见的结论,SCCS认为3-10岁儿童在以下情况使用水杨酸是不安全的:a)根据考虑到所有现有信息,包括潜在的内分泌影响而进行的安全评估:水杨酸在淋洗类化妆品、驻留类化妆品(除了身体乳和口腔产品)、身体乳和口腔产品用作浓度为0.5%的防腐剂时并不安全。除身体乳外,水杨酸仅在单独使用单一的皮肤和口腔产品类别中是安全的。本意见不适用于任何可能导致最终用户吸入肺部暴露的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剂)。所提供的信息表明,水杨酸是一种眼睛刺激物,可能对眼睛造成严重损害。b)SCCS评估表明,当考虑总体暴露时,将水杨酸作为限制成分用于抑制微生物生长以外的目的在以下浓度下是不安全的:浓度高达3.0%的儿童使用的淋洗类护发化妆品(洗发水、护发素)。浓度高达2.0%的儿童使用的其他特定皮肤应用产品(面部保湿霜、护手霜、液体肥皂、沐浴露)。浓度高达0.5%的身体乳。除身体乳外,水杨酸仅在单独使用单一的皮肤和口腔产品类别中是安全的。(2)3-10岁儿童产品被认为安全的水杨酸的最大使用浓度应当降低,例如,将皮肤产品中的浓度降低到0.1%,将使皮肤产品和牙膏的使用安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SCCS会收到了申请人的建议,即把淋洗类产品的水杨酸浓度保持在0.5%,把驻留类产品中的水杨酸浓度降低到0.15%,把口腔护理产品中的水杨酸浓度降低到0.1%。在使用这些浓度的水杨酸时对3-10岁儿童是安全的。(3)由于化妆品法规不允许在3岁以下儿童产品中使用水杨酸,因此本意见未考虑该年龄段。本意见的结论仅涉及作为化妆品成分的水杨酸,不涉及其他水杨酸盐类或水杨酸盐。SCCS指令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本次评估并未涵盖水杨酸对环境的安全性。中国监管情况:化妆品限用组分:(a)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中水杨酸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2.0%,(b)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水杨酸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3.0%,以上(a)、(b)两类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水杨酸及其盐类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条件总量0.5%(以酸计),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