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公告上发布了关于修订欧盟新电池法(EU)2023/1542数字化和通用规范,鉴于欧盟某些立法,例如(EU)2023/1542欧盟新电池法,预见了数字产品护照,因此要求经济运营商存储欧盟所含信息至关重要。该修订给予了8周的公众咨询期,为2025年5月23日-2025年7月18日(布鲁塞尔时间午夜)。符合性声明和数字产品护照中的说明,其中产品受多项法规的约束。这种方法将减少制造商的管理负担,因为他们不再需要为合规文件维护单独的存储位置。通过将文档存储在一个地方,所有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必要文件都易于获取,确保透明度并促进合规。这种简化的方法将提高整体效率。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以及与以下原则相一致:当几项欧盟协调立法适用于某一产品时,制造商或其他经济运营商在适当情况下,应提供一份欧盟单一符合性声明。对法规(EU)2023/1542进行如下修订:(1) 在第3条中插入以下第(23a)点:(23a)“数字化联系”是指任何最新的、可访问的在线通信渠道,通过该渠道可以联系或参与经济运营商,而无需注册或下载应用程序。(2)第十七条修改如下:(a)第4段改为:“4.与电池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有关的记录和通信应以电子形式编制,使用开展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认证机构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多种语言,或者使用该机构接受的一种或多种语言。”(b)增加第5段如下:“5.制造商应向进行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认证机构提供与符合性评估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供。”(3)第18(2)条第三句改为:以电子形式编制。(4)第38条修订如下:(a)第1款改为:1.在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时,包括制造商自身目的,制造商应确保电池:(a)已根据第6至10条以及第12和14条设计和制造,并且对于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附有清晰、易懂且可读的说明和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应使用最终用户能够轻松理解的语言或多种语言,由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所在成员国确定;并且(b)按照第13条进行标记和贴标。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供,对于预期供消费者使用的或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可由消费者使用的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即使预期不供消费者使用,制造商也应以纸质形式提供安全信息。当以电子形式提供说明书时,制造商应在电池上或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注明可在电池护照中获取说明书以及如何以纸质形式索取说明书。最终用户可在购买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时,或在购买后六个月内,要求提供纸质版的使用说明书或安全信息。如果最终用户提出此类要求,制造商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一个月内免费向最终用户提供这些说明或安全信息。(b)第7段第一句改为:制造商应在电池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以及邮政地址和数字联系方式,标明一个联系点。(c)第10段第二句改为:该信息和文件应以电子形式提供;(5)第39条第二句改为:应免费以电子形式提供这些信息和文件;(6)第40条(3)款中,将(b)点改为:(b)根据国家当局的合理要求,以电子形式向其提供证明电池符合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7)第四十一条修改如下:(a)第3段第一句改为:进口商应在电池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品名以及邮政地址和数字联系方式,标明单一联系点。(b)第8段第二句改为:该信息和文件应以电子形式提供;(8)第42条第(6)款第二句改为:该信息和文件应以电子形式提供。(9)根据本法规附件V对附件VIII、IX和XIII进行修订。
(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山东电子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