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加拿大卫生部更新了化妆品通报指南,引入了将于2025年和2026年适用的新通知和标签要求。该指南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了全面的说明,说明如何按照《食品和药品法》和《化妆品条例》的规定,向加拿大卫生部通报在加拿大销售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条例》第30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首次销售后10天内通知加拿大卫生部。加拿大卫生部要求化妆品通知提供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代表制造商或进口商配制、制造或加工化妆品的人。此次主要更新包括:截至2025年3月5日,该表格在第4节中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加拿大地址。从2026年4月12日开始,如果芳香过敏原在冲洗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在免洗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则必须在标签和化妆品通知表(CNF)上列出。
(东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咨询中心、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