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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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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对美加征84%关税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17   点击量: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4月9日,海关总署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对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应自行核实运输情况,按要求在规定时间申报进口;“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相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报关单“启运日期”等栏目和备注栏、随附单据等有具体要求,且需作特定声明;在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进口企业可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并按规定声明和提交证明材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流转、内销申报等有相应规定,加工贸易手(账)册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货物的管理也有明确要求。

(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