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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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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5   点击量: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2月22日,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台湾地区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6.0%;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马来西亚公司: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12.7%。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26.7%。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Malaysia> Sdn Bhd) 26.7%;其他马来西亚公司26.7%。美国公司:欧季亚公司(OXEA CORPORATION)52.2%;伊士曼化学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139.3%;道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139.3%;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139.3%;其他美国公司 139.3%。自2024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