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1月29日起,欧盟REACH附件XVII限制清单中第63条目铅及其化合物的第15条限制条款正式生效,即由聚氯乙烯(PVC)制成的产品,如果铅的重量浓度等于或大于0.1%,将被禁止使用。(1)限制条款背景。2023年5月,欧盟委员会修订了REACH附件XVII对于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款。尽管早在2015年,欧洲工业就已经自愿不再使用铅作为PVC中稳定剂,但这一限制条款的正式生效加强了所有PVC产品的安全标准,并且也将限制铅在进口产品和回收材料中的使用。铅是一种众所周知的有毒物质,不仅会影响儿童神经系统的发育,增加患慢性肾病和高血压的风险,而且它对水生生物也有很强的毒性。这一限制将从应用层面避免消费者与铅直接接触,促进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2)过渡缓冲期。对于回收的PVC物品中的含铅限制,欧盟也给与了一定的过渡缓冲期:含有回收软质PVC的物品,过渡期到2025年5月28日。含有回收硬质PVC的特定PVC物品,过渡期到2033年5月28日。回收硬质PVC的含铅量必须小于1.5%,且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覆盖在该回收硬质PVC覆盖层中含铅量必须小于0.1%,特定PVC物品指的是: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土建工程,不包括甲板和露台;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条件是回收PVC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接触,不包括维修。例如,电缆管道);用于室内建筑的型材和板材,条件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整个表面是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生产的;多层管道(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的管道),条件是:回收PVC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配件,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管的配件。且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以上a到d提到的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这些类别的新物品。对于含有回收硬质PVC且含铅量等于或大于0.1%的PVC物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其供应商应确保这些物品明显清晰且不可磨灭地标有“含铅≥0.1%”的声明。若不能在物品上标记的,应当标记在其包装上。另外,对于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物品,其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部门提交书面证据(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内容证明的证书),以证实关于这些物品中PVC回收的来源。对于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内容同等证明的证书。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隔板,过渡期到2033年5月28日。而下列指令和法规所涵盖的物品不适用该限制条款:欧盟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No 1935/2004;欧盟RoHS指令2011/65/EU;欧盟包装指令94/62/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PVC作为世界上产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之一,在建筑材料、工业制品、日用品、电线电缆等产业均有广泛的应用。提醒相关企业再次审查自己的输欧PVC产品是否符合新的限制条款,并及时做好产品合规应对措施。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