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宣布其有意复审化妆品法规。此举旨在评估相关规则是否按预期发挥作用。欧盟很快将向市场和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集意见。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是欧盟化妆品生产、销售及安全监管的核心立法。该法规于2009年通过,并于2013年7月全面实施,取代了先前的化妆品指令,旨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协调且严格的监管框架。关键特性和要求:(1)安全与责任:法规规定,仅安全化妆品可上市销售。每款化妆品都必须经过全面的安全评估,且每款产品都必须在欧盟内指定一名“责任人”(通常为制造商或进口商),负责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2)良好生产规范(GMP):法规规定,化妆品必须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进行生产,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3)成分限制:某些成分,尤其是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成分,要么受到限制,要么被禁用。法规附录列出了禁用物质、限用物质以及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4)动物试验禁令:法规禁止对化妆品及其成分进行动物试验。自2013年起,在欧盟销售经过动物试验的化妆品已属非法,无论试验发生在何处,这反映了欧盟对替代试验方法的承诺。(5)产品标签和声明:化妆品标签必须包含基本信息,如成分列表、使用说明、有效期(如适用)以及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有关产品功效、安全性或益处的声明必须有据可依,且禁止误导性声明。(6)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法规要求每款化妆品都附带一份详细的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其中包括产品成分、微生物质量、包装以及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7)通报和透明度:产品可在欧盟市场销售之前,必须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上进行通报,该门户是欧盟化妆品产品通报的集中系统,提高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便于欧盟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访问产品信息。(8)市场监管和合规: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合规情况。这些部门有权检查设施、要求提供文件,并将不合规产品从市场中撤回。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