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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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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5   点击量: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实施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2023年10月26日,应中国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产品名称: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称:Ethanolamines,简称EA一乙醇胺,又称:单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羟基乙胺,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2-Aminoethyl alcoho(简称:ME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相同。自2024年10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