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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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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部发布312项PFAS的报告规则

发布日期:2024-09-19   点击量:

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环境部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CEPA)(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发布了一项通知,该通知要求加拿大企业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在线上提供有关在2023日历年内生产、进口或作为单独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信息,当中涉及的PFAS化合物达312种。需要提供信息的范围:(1)物质清单附表1所列的物质,生产总量超过1000g;(2)进口附表1第1部分所列物质,总量超过10g,或进口附表1第2部分或第3部分所列物质,总量超过100kg,无论该物质是(a)单独存在;(b)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1ppm;(c)在制成品中的浓度≥1ppm:(i)拟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或为其使用;(ii)拟与个人粘膜接触的制成品;(iii)按预期使用的方式使该物质可被吸入,或与个体发生皮肤或口腔接触;(iv)与加热的食物或饮料直接接触的炊具和用具;(v)食品包装材料,包括一次性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盖子衬垫;(vi)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vii)食品加工设备,包括在包装和分销前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传送带、托盘、大桶、喷嘴、模具和切割器;(viii)服装或鞋类,包括救生衣、个人漂浮装置和其他防护服装;(ix)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x)拟供个人使用的家具、床垫、靠垫或枕头,其中的PFAS物质包含在泡沫或皮革或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中;(xi)拟供个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复合地板,或地板的泡沫衬垫;(xii)PFAS物质拟从制品中释放;(3)附表1所列物质,在第2(2)(c)段所列物品以外的制成品中进口总量超过100kg、浓度≥1ppm;或(4)在混合物、产品或制成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附表1所列任何物质的总量超过10g,不论该物质是单独使用,或是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1ppm。注:本通知不适用于符合微型企业定义的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

(东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咨询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