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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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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3   点击量:

2023年8月16日,应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自2024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本公告自2024年8月20日起执行。